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铁路机车信号技术条件 

TB/T 2117-90

                                                1990—08—20发布 1990—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机车信号总则、连续式机车信号技术要求及点式机车信号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区段以轨道电路为信道的连续式机车信号及以磁感应方式传递信息的点式机车信号。
本标准作为铁路机车信号设计及制造的技术依据,为机车信号制式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停车、列车超速防护及运行监控记录器等装置。
2. 一般技术要求
2.1. 机车信号接收地面信息,经过处理后把相应的信息显示在机车信号机或其他显示器上。
2.2. 机车信号应向自动停车,列车超速防护及运行监控记录器等装置提供接口条件。
2.3. 机车信号应结合自动停车或列车超速防护、运行监控记录器等装置共同运用。当自动停车或列车超速防护,运行监控记录器等装置故障时,应不影响机车信号的正常使用。
2.4. 机车信号设备应能适用于电化或非电化区段。
2.5. 机车信号制式的选择应保证工作稳定可靠和对于干扰有较强的防护能力。
2.6. 机车信号设备应遵循铁路信号“故障—安全”原则。
2.7. 机车信号设备在表1所列的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2.8. 机车信号车上设备的用电取自机车上的直流电源,耗电量限定在200W以内。当电源为50V±20%或电源为110V+10−20%时,机车信号应可靠工作。机车信号应允许机车电源过压而不损坏设备。
2.9. 机车信号车上设备在电源侵入非重复性的浪涌(其间歇时间大于浪涌时间5000倍)电压(其幅值为1.8kV、脉冲前沿等于或小于0.1μs、浪涌电压下降一半时脉冲宽约等于45μs)时应正常工作。
2.10. 机车信号车上设备应有防振、防潮,防尘、防腐等措施。
2.11. 机车信号车上设备应力求体积小,重量轻,便于安装和拆卸及维修测试。
2.12. 机车信号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车上整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除信号灯泡外,其计算值应不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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